申請資格
1申辦條件(外籍看護工)
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:(不需申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如下:1.重新申請個案被照顧者年齡75歲以上或持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。2.使用長照居家照顧、日間照顧、家庭托顧持續6個月以上。)
一、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,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。(85歲以上已放寬申請資格標準)
開立診斷證明書
其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或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之醫院。
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:至少一位醫生及另一位醫事人員(領有中央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)、
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進行綜合評估,認定屬24小時照顧需求者,由醫院開立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」。
二、領有殘障手冊,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特定身心障礙項目【殘障手冊類別】
1.平衡機能障礙
(ICD 診斷代碼:03)
2.智能障礙
(ICD 診斷代碼:06)
3.呼吸器官失去功能(ICF:b440、s430)
(ICD診斷代碼:07)
4.吞嚥機能失去功能(中度)(ICF:b510)
(ICD診斷代碼:07)
5.植物人
(ICD 診斷代碼:09)
6.失智症(輕度以上)
(ICD 診斷代碼:10)
7.自閉症
(ICD 診斷代碼:11)
8.染色體異常
(ICD診斷代碼:16)
9.先天代謝異常
(ICD 診斷代碼:16)
10.其他先天缺陷
(ICD 診斷代碼:16)
11.精神病
(ICD 診斷代碼:12)
12.肢體障礙
(ICD 診斷代碼:05)
13.罕見疾病
(ICD 診斷代碼:15)
14.多重障礙 (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
(ICD 診斷代碼需要有兩種以上)
同1位受照顧者申請2名之條件
植物人
巴氏量表評分為0分
被看護人具以上條件之一者,得聘僱2名外籍家庭看護工
申請人資格
被看護人之配偶
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,如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等
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,如兄弟、叔侄等
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,如婆媳、翁婿、祖父母與孫媳婦(女婿)等
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,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
應備文件
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備文件申請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
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(申請人及被看護人不需要在同戶籍)
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(國內承接者皆需正本)
2申辦條件(外籍幫傭)
1.同父母有六歲以下或直系長輩七十五歲以上,且累積點數達16點以上(含)者,2.同父母有六歲以下小孩3名,3.同父母有12歲以下小孩4名(其中2名小孩6歲以下),得申請核配外籍幫傭配額。
年齡 | 點數 | 年齡 |
未滿一歲 | 7.5 | |
7 | 九十歲以上 | |
一歲以上未滿二歲 | 6 | 八十歲以上未滿九十歲 |
5 | 七十九歲以上未滿八十歲 | |
二歲以上未滿三歲 | 4.5 | |
4 | 七十八歲以上未滿七十九歲 | |
三歲以上未滿四歲 | 3 | 七十七歲以上未滿七十八歲 |
四歲以上未滿五歲 | 2 | 七十六歲以上未滿七十七歲 |
五歲以上未滿六歲 | 1 | 七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六歲 |
年齡之判定以向勞委會提出申請當日為準,以實際年齡計算之
申請人與被看護人戶籍應在同一處,亦即需為同一戶籍之共同生活之親屬
初生嬰兒需完成戶口登記始得列入點數計算
申請人資格
被看護人之直系卑親屬,如子女、孫子女等
被看護人之父母
被看護人之一親等姻親,如媳婦、女婿
應備文件
申請外籍家庭幫傭應備文件申請人身份證影本
戶口名簿影本
3製造業外勞五級制申辦條件
屬異常溫度作業、粉塵作業、有毒氣體作業、有機溶劑作業、化學處理、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,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者。
製造業五級制:共有88個行業適用,分為A+級(核配比率35%)、A級(核配比率25%)、 B級(核配比率20%)、C級(核配 比率15%)、D級(核配比率10%)
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:核配比率40%
申請當月前兩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,符合以下情形之一,中央主管機關應刪減前項核配比率:
達1000人以上未滿2000人者,刪減1%
達2000人以上未滿3000人者,刪減2%
達3000人以上者,刪減3%
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所屬工廠,經認定符合兩個級別以上者,得以最高級別之核配比率計算得聘僱外國人之人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