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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示-看護,外勞,人力仲介,外勞仲介,申請外勞,外勞申請,人力仲介公司,外勞仲介公司,外傭,外勞續聘,外籍看護,巴氏量表,外傭申請,外勞看護,移工,外藉移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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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資格

1申辦條件(外籍看護工)

目前擴大多元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免評及申請資格文件如下:

1.年齡80歲以上長者檢附身份證明者。

2.年齡70-79歲罹患血液淋巴腫瘤者或罹患癌症第2期或第3期者。

3.不分年齡癌症第4期以上患者。

4.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以上,且使用長照照顧服務6個月以上者。

5.失智評估量表CDR為1分或1分以上者。

6.一年內曾聘僱外籍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。

7.重新申請個案被照顧者年齡75歲以上或持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。

8.符合勞動部公告之病症及病況者-全癱無法自行下床、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。

9.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,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並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(如下9.)。

10.領有殘障手冊,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(如下10.)

9.開立診斷證明書

其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或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之醫院。

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:至少一位醫生及另一位醫事人員(領有中央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)、

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進行綜合評估,認定屬24小時照顧需求者,由醫院開立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」。

※請攜帶被照顧人2吋2張照片及空白診斷書表格

10.特定身心障礙項目【殘障手冊類別】

1.平衡機能障礙
(ICD 診斷代碼:03)

2.智能障礙
(ICD 診斷代碼:06)

3.呼吸器官失去功能(ICF:b440、s430) 
(ICD診斷代碼:07)

4.吞嚥機能失去功能(中度)(ICF:b510)
(ICD診斷代碼:07)

5.植物人
(ICD 診斷代碼:09)

6.失智症(輕度以上)
(ICD 診斷代碼:10)

7.自閉症
(ICD 診斷代碼:11)

8.染色體異常
(ICD診斷代碼:16)

9.先天代謝異常
(ICD 診斷代碼:16)

10.其他先天缺陷
(ICD 診斷代碼:16)

11.精神病
(ICD 診斷代碼:12)

12.肢體障礙
(ICD 診斷代碼:05)

13.罕見疾病
(ICD 診斷代碼:15)

14.多重障礙 (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
(ICD 診斷代碼需要有兩種以上)

同1位受照顧者申請2名之條件

  • 植物人

  • 巴氏量表評分為0分

  • 被看護人具以上條件之一者,得聘僱2名外籍家庭看護工

申請人資格

  • 被看護人之配偶

  •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,如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等

  •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,如兄弟、叔侄等

  •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,如婆媳、翁婿、祖父母與孫媳婦(女婿)等

  •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,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

應備文件

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備文件
  •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

  • 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(申請人及被看護人不需要在同戶籍)

  • 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(國內承接者皆需正本)

2申辦條件(外籍幫傭)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外籍幫傭申請條件(2026年4月13日起適用)

自2026年4月13日起,外籍家庭幫傭申請條件已大幅放寬,一般家庭只要有未滿12歲兒童即可提出申請,降低雙薪家庭育兒負擔。

申請資格(擇一符合)

  1. 一般家庭:
    家中有1名未滿12歲兒童。

  2. 特殊需求家庭(優先審核):

    • 未滿12歲罕見疾病、身心障礙或特殊境遇兒童

    • 未滿6歲發展遲緩兒童

    • 未滿12歲兒童,且為單親家庭或家長具身障資格

    • 2名未滿12歲兒童(其中1名未滿6歲)

    • 3名未滿12歲兒童

就業安定費

  • 一般家庭:每月新台幣5,000元

  • 特殊需求家庭:每月新台幣2,000元

 

注意事項

  • 本政策為放寬家庭聘僱幫傭之條件,並非取代既有托育制度

  • 特殊需求家庭將優先進行行政審查,以加速媒合人力


3製造業外勞五級制申辦條件

屬異常溫度作業、粉塵作業、有毒氣體作業、有機溶劑作業、化學處理、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,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者。

  • 製造業五級制:共有88個行業適用,分為A+級(核配比率35%)、A級(核配比率25%)、 B級(核配比率20%)、C級(核配 比率15%)、D級(核配比率10%)

  • 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:核配比率40%

  • 申請當月前兩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,符合以下情形之一,中央主管機關應刪減前項核配比率:

    • 達1000人以上未滿2000人者,刪減1%

    • 達2000人以上未滿3000人者,刪減2%

    • 達3000人以上者,刪減3%

  • 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所屬工廠,經認定符合兩個級別以上者,得以最高級別之核配比率計算得聘僱外國人之人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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